关于秦州区纪委督查通报办法的说明
第一条 为督促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和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以及区纪委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确保市纪委、区委、区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天水市纪委督促通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通报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纪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三条 督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的转办通知以及领导同志批转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区纪委全会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区纪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职责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督查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制定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明督”和“暗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书面督查和实地督查、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报告,报区纪委相关领导,必要时报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区纪委常委会。
第七条 督查结果应当进行通报。对涉及范围较广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结果,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以区纪委文件形式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通报;对涉及面较小的专项督查结果,应当发专项督查通报。
第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有关镇、街道、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纪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督查结果作为各镇党委(纪委)、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区直部门党委(纪委、纪检组)和区纪委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督查发现的监督执纪宽松软、推动工作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有关领导进行提醒约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