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的说明
第一条 区纪委信访部门在接收、登记、受理和处理信访举报中,应当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条 区纪委信访部门统一管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区纪委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件;
(二)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交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市委、区委巡察工作机构、区信访部门、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信访举报件;
(四)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信访举报件;
(五)区纪委领导、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
(六)各镇纪委和区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件。
区纪委执纪监督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机关党委收到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当将原件留存办理,复印件送信访部门登记。
第三条 信访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区管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应由区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信访部门通过接收来信、电话、网络、接待来访等方式受理信访举报。
第五条 对来信举报应当逐件拆封、装订和登记。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对传真形式的举报,视同来信举报办理。
第六条 对“12388”等电话举报应当确定专人受理,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
第七条 对“12388”等网络举报,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八条 对来访举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来访人员证件,倾听来访人陈述,询问来访人基本情况和所要反映的主要问题,审阅举报材料,制作接访笔录,经举报人同意,可录音录像。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对集体来访举报同一违纪行为的,要求来访人员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区纪委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信访部门登记。
第十条 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录入工作。
对应由区纪委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其中网络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在当日登记录入,休息日、节假日期间的举报应当在正常上班后第2个工作日前登记录入。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问题,应当细化被举报人岗位和职级、反映问题发生时间和表现形式等采集项目。
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另行建立台账,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
第十一条 对属于区纪委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在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分类摘要,按移送件分流处置。涉及问题线索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的,移送办公室;涉及申诉的,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涉及咨询意见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下级纪检机关或者区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受理的信访举报,按转送件分流处置。信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转送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送。对重要的转送件,信访部门可向下级纪检机关发交办函,督促其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未能按期办结的,信访部门应当督促其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提出办理要求。
对属于中央、省、市有关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按规定程序转交。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举报,信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相应部门、单位反映或者将信访件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并视情况向信访人告知转办去向,请其与有关单位联系。
第十四条 对涉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举报,登记后按径送件办理:
(一)涉及中央、省、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信访部门将原件通过机要径报市纪委信访室;
(二)涉及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区纪委委员、镇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区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区纪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科级纪检干部,以及从上述岗位离(退)休的,由信访部门负责人径送区纪委主要负责人;
(三)涉及区纪委机关各部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从上述岗位离(退)休的,原件径报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移送干部监督部门。
径送件由专人负责办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从严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失泄密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区纪委各有关部门办理的实名举报件,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 区纪委各有关部门应当将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按以下规定反馈信访部门:
(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信访举报,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信访部门;
(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每月将信访部门移送的举报件,按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反馈,每季度将已办结的信访举报情况反馈信访部门;
(三)案件审理部门每半年将申诉件办理情况反馈信访部门;
(四)承办部门每季度将信访举报处置及实名举报答复情况反馈信访部门。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各有关部门反馈的办理情况录入信访举报信息库。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直接交办区纪委有关部门的信访举报件,承办部门向上级机关报告办理结果时,一并抄送区纪委信访部门。
第十八条 区纪委各部门在工作中需要有关信访举报情况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信访部门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每季度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小结,形成分析简报,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信访部门每季度全面汇总信访举报情况,梳理信访举报总体数量、举报方式、问题类型等,重点对涉及区管单位和干部的举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举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扶贫领域的举报等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向区纪委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一事一报。
第二十条 区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举报分析例会,通报信访举报情况,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总体形势,总结阶段性特点、地域和行业特点以及规律、变化趋势,找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重点和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供区纪委领导参阅。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信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向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需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者先处置后报告。同时应当尽快向区纪委有关部门、下级纪检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时,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严格交接程序,逐一登记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存在泄露举报内容、隐匿、丢弃信访举报件等问题的,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